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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大成子 于 2010-3-11 22:31 编辑
(一)关税简介
德国是欧盟成员国,执行《欧洲经济联盟通用税则》。由于德国对某些产品有自己单独的税率规定, 如煤炭和钢铁,所以德国海关综合两种税则制定了《德国实用海关税率》。从1988年1月1日起,德国税则全部改用统一商品名称和编码协调制度(HS)。
欧盟成员国之间商品流通不征关税和附加税,对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国家的工业品免税,对来自欧盟外的第三国商品,如果对方不享受最惠国待遇,则按欧盟《共同税则》征收关税。德国关税主要是进口税。只有特殊情况下才征“财政关税”。对出口和过境的商品免征关税。德国的关税税率分自主税率和协定税率两种。自主税率由德国自行制定,协定税率依照德国或欧盟同第三国签订的协议确定。协定税率也适用于其他享受最惠国待遇的国家。德国的关税税率同其它欧盟国家一样,采取从价税,也有一些商品采用复合关税,税率比较低。对发展中国家实行优惠关税,对进口农产品和一些食品进口征收差额税。
1.德国关税政策简介
早在1967年,欧共体就已实行内部互免关税。作为欧共体的重要成员国,德国的海关立法已基本与欧共体有关法规并轨。1992年,欧共体通过统一海关法规。德国于同年修改了本国海关法,使之与欧共体法规相一致。自1993年1月以来,欧共体各国海关已实行统一报关制度。这不仅大大减轻了各国海关的工作量,而且改善了企业的司法保障。欧洲共同体于1971年7月正式开始对发展中国家实行关税普遍优惠制。1981年,欧共体决定将对发展中国家的关税普惠制延长10年。1990年底,欧共体为支持南美洲国家的反毒品斗争,决定对玻利维亚、厄瓜多尔、哥伦比亚和秘鲁四国实行为期四年特别优惠制,1992年,这一特别优惠制又被扩大到其它南美洲发展中国家。1989年,欧共体和69个非洲、加勒比海及太平洋地区国家在多哥签署了第四个洛美协定。协定于1990年3月生效,有效期为10年。根据条约的主要条款,非、加、太国家97%的产品不受配额限制,不必交纳关税,可单方面自由输入欧共体国家,即输出国不必向欧共体国家提供对等的优惠。为支持东欧、独联体国家的经济改革,稳定该地区的局势,欧共体于1992年对阿尔巴尼亚、立陶宛、爱沙尼亚、拉脱维亚及其它独联体国家的有关产品实行在税普惠制。波兰、匈牙利、捷克、罗马尼亚和保加利亚分别与欧共体签订了《欧洲条约》,因而受到了比普惠制更加优惠的关税待遇。欧共体虽然对第三世界采取了一定的关税与贸易优惠政策,但还没有从根本上消除贸易壁垒,更没有触动历史遗留下来的旧的不合理的贸易结构以及欧共体与发展中国家商品交换中价格不合理的局面。关税普惠制并未从根本上改变第三世界国家的贸易条件。欧共体一方面试图以普惠制来改善与第三世界的关系;另一方面,当第三世界的出口影响到欧共体国家的利益时,它又常常以各种借口,对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实行种种惩罚。随着欧洲联盟产行统一大市场,内部边界取消,欧洲联盟加强了对外部边境的管理,并强化共同的贸易政策,以维护大市场的“经济安全”为名,采取了一系列新的政策措施。其主要内容是:
(1)制定新的共同海关法。即按照统一的规则对外行使海关检查权,这将意味着对第三国产品进入大市场要求更为严格。
(2)强化共同贸易政策。欧洲联盟总的要求是用共同的贸易限制以取代各成员国自行的贸易限制。1994年2月欧洲联盟正式宣布取消12国各自共6417项贸易限制,代之以实行欧洲联盟的统一配额。如对中国,各成员国取消了4000多种国别配额,但于1994年2月宣布对出口的七大类商品(鞋类、手套、陶瓷器、玻璃器皿、玩具、收音机及部分丝麻制品)实行统一配额,配额数量低于1992年出口实绩。这一措施,实际上是实行更苛刻的配额限制,德国进口商反应极大。
(3)推行新的贸易主义。近年来,在多边贸易谈判的背景下,欧洲联盟理事会正式通过有关法规,其反倾销、反出口补贴、贸易保障及贸易政策等新规定大大缩短了欧洲联盟实行反倾销从立案、调查到实施的时间,以便迅速地对第三国产品采取制裁措施。实际上,这是推行新的、排他性的贸易保护主义。
2.对外经济条例、关税及其标准
对外经济法是德国对外经济关系的根基。德国对外经济的一般性原则是建立在自由的贸易和支付过程的基础之上的。对外贸易和商业事务中的大多数规则与规定都在对外经济条例的规定之中。
(1)进出口规定
进口清单作为对外经济法的一部分,详细列举了各种进口限制。德国对工业产品的进口规定进一步放宽,不再需要任何进口许可和申报。需要进口许可的产品(如纺织品和钢材),要遵照配额规定。归特殊市场管理的产品,(如农产品和后续产品)需要进口许可。联邦农业及食品委员会(BLE)负责签发农产品的进出口许可证。列在进口清单上并需要进口许可的商品必须申报商品产地证书或者商品产地说明。商品产地证书必须由各国的专门部门签发。商品产地说明由出口商以及供货商开出。在特殊情况下,比如价值不超过1000欧元的商品,不需要商品产地证书。欧洲共同的产品清单以及德国的出口清单都详细列举了需要出口许可的产品名称。
(2)关税及税收规定
欧盟各成员国的关税法是相互适应的。关税法典对所有成员国均具有约束力。1993年1月1日起,欧盟内部实行商品自由交易,无需办理任何海关手续。但是非欧盟国家的商品仍需办理海关手续,缴纳关税。进口关税按照关税税率来交纳。根据欧共体统一关税税率(TARIC)的规定,关税由商品价值决定。农产品实行特殊关税。其它以产品的净重以及进口时的价格为准。
一般说来,进口到德国的商品都需要征收增值税。德国对于大多数工业产品要征收16%的增值税,农产品增值税率为7%。对贸易样品、广告材料和临时进口的产品如展览会和博览会所需的展品不征收增值税。征收消费税的商品有矿物油、酒精、含酒精饮品、烟草产品及烘焙的咖啡。
(3)德国的安全标准
德国的安全标准体系涉及的范围相当广泛。因此检测和验证程序需要一些时间。在欧盟内部各个成员国的安全要求及相关的标准按照准则是相互适应的。但是在过渡阶段要注意该国的具体要求。在欧盟范围内统一的标准是由非国家组织公布的。他们必须保持自己的独立性。欧洲标准委员会、欧洲电子技术标准委员会和欧洲通讯标准机构都是得到承认的组织,它们负责制定欧盟内部的有关标准。欧盟范围的“CE”标识是针对几乎所有的机器、低电压产品和许多其它产品而制定的。它表明该产品符合欧盟准则下的所有安全要求。另外,在德国还有性能和质量标记。这些都是自愿的,但是可以提高产品的销售率。重要标志有机械产品方面的“已经安全检测”(GS)和电子产品方面的“德国电子技术协会”。德国标准研究所发布产品的技术标准。检测和发证程序的一个重要机构是电子技术、电子和信息技术协会(VDE)。“VDE”标志由VDE检测和验证研究所颁发。
3.望远镜关税
德国税则全部使用统一商品名称和编码协调制度(HS)。根据HS分类,望远镜产品包含90051000双筒望远镜;90058040光学望远镜,包括单筒望远镜;90058060除双筒望远镜和光学望远镜以外的单筒望远镜及天文仪器,但不包括射电天文仪器;90059040双筒望远镜、单筒望远镜、光学望远镜及天文仪器的零件、附件;90059080双筒望远镜、单筒望远镜、其他光学望远镜及其他天文仪器的零件、附件,包括座架等,其具体分类及相关关税见下表所示。
数据资料来源:欧盟统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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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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