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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5 19:39  |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ababab2016 于 2013-7-9 14:43 编辑

。。。。。。。
发表于 2013-3-15 19:42  | 显示全部楼层
是不是该发到争议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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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5 19:44  | 显示全部楼层
黑皮摔锅 发表于 2013-3-15 19:42
是不是该发到争议区?????

这是二手区里反复出现的“争议”了。发在这里是要讨论下二手区的秩序和规矩还要不要维护了。
是出于这样的目的,才发在了这里。
在这里已经有多个精友,有菜鸟也有老鸟,上过秋韵无尽的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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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5 19:45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免得还有很多人交体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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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5 19:5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倒不至于,大家注意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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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5 19:54  | 显示全部楼层
论坛还是好同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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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5 19:5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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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5 20:00  | 显示全部楼层
xzxzqdh 发表于 2013-3-15 19:54
论坛还是好同志多。

劣币逐良币,
以后大家都来效仿秋韵无尽,你觉得怎么样呢?
秋韵如果可以这样屡试不爽的,为什么大家以后不会拿去为“榜样”呢?
大家想一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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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5 20:04  | 显示全部楼层
世间万物的运转离不开规则,论坛也一样,争议有争议的规则,处理人也有处理人的规则。如果随心随性的处理人,那么权力就会失控,某种程度上比争议本身更有杀伤力。
要处理人,得先学习规则
http://www.bggd.com/bbs/forum.ph ... &extra=page%3D1

某人在路上行走。
路人甲:这人是个小偷。
路人乙:是的,我见过他偷别人的东西。
路人丙:当时我也在场,事主报警了,警察来了没有找到赃物,证据不足放了。
路人丁:一个人只要偷过东西就永远是小偷,他现在一定是要准备再偷别人的东西了。
路人甲:既然这样,我们不能再让他害人了,先把他抓起来。
路人乙:不行,私自抓人是犯法的,我们报警吧。
于是,路人们报警。
警察到场后问:你们为什么报警?
甲乙丙丁同时指着某人说:他是个小偷,现在又准备偷东西,我们要求你先把他抓起来,以防他继续害人……
如果你是那个警察,会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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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5 20:21  | 显示全部楼层
禅定 发表于 2013-3-15 20:04
世间万物的运转离不开规则,论坛也一样,争议有争议的规则,处理人也有处理人的规则。如果随心随性的处理人 ...

你说的很对,但是与这事并无逻辑关联。
你所说的那叫作“主观定罪”或是“心证”,是“证据不足”前提下,多数人主观意愿上的认识。
但是这里要谈的“100元体验费”,“瑕疵不说明”,“语言侮辱”,这些都是事实存在的“证据”。
这些事实也都有当事人和记录存在,这不是“心证”,是在说“事实”。
逻辑关系大家要搞清楚。
我们不是用自己的主观,去多数人定罪的对待别人,而是维权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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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5 20:2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572107970 于 2013-3-15 21:21 编辑
禅定 发表于 2013-3-15 20:04
世间万物的运转离不开规则,论坛也一样,争议有争议的规则,处理人也有处理人的规则。如果随心随性的处理人 ...


估计楼主是马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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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5 20:29  | 显示全部楼层
ababab2016 发表于 2013-3-15 20:21
你说的很对,但是与这事并无逻辑关联。
你所说的那叫作“主观定罪”或是“心证”,是“证据不足”前提下 ...

事实是,你所主张的事实不适用于论坛的纠纷规则。
既然不适用,也就无从处理。

如果你们要想办法处理他,我给个建议,不要纠缠于以往的纠纷,因为这引起纠纷一是不适用论坛规则,二是时间太长了,法律都有个时效性,论坛怎可能对过了那么长的时间进行处理,光取证一条就无法实现。

要想处理就换个角度,看看近期有没有不当发言,有没有辱骂他人,有没有人参公鸡等等……

抓以往纠纷是抓不出结果滴,仅仅是扰乱论坛而已,你方唱罢我方上,唇枪舌剑,口水横飞,除战死若干脑细胞,搞坏一干人等的心情,影响一群人的周末性生活外,似乎没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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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5 20:29  | 显示全部楼层
好,把证据摆出来吧,大家眼又不瞎,自会分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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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5 20:45  | 显示全部楼层
即便不能因此处理其个人,也应该对这种情况给一个处理方案出来,要不然以后还有人效仿,新手和买家的利益怎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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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5 20:45  | 显示全部楼层
ababab2016 发表于 2013-3-15 20:41
你这样就越说越象是在混淆视听了,
秋韵收63和88的“体验费”,这还没几个月呢,贴子都还在呢。。。。怎 ...

呵呵,那就请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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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5 20:49  | 显示全部楼层
chinalw8341 发表于 2013-3-15 20:43
他是收藏区版主 aahhh的马甲

谁是老昂的马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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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5 20:5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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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5 21:0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昂,听兄弟一句劝,您就别搀和这个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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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5 21:0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ababab2016 的帖子

体验费收就收了,还侮辱人做什么?看不过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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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5 21:27  | 显示全部楼层
黄金蔡司 发表于 2013-3-15 21:05
老昂,听兄弟一句劝,您就别搀和这个事了。

跟我无关的事,我掺和它做啥。

不过,这个事已经把论坛搅得乌烟瘴气,何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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