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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marsch - 

一件郁闷的事,无语,商人无信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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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2 11:56  | 显示全部楼层
搜索功能不能用啊,P版。
呼吁老牛尽早开放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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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2 13:04  | 显示全部楼层
道谦的方式有多种,老戎这也算是道谦了吧,楼主也大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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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2 13:23  | 显示全部楼层
说声对不起,真的很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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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2 16:26  | 显示全部楼层
在讲究人眼里一切都会很讲究,碰上啥也不讲究的人楼主兄也没必要太计较,上火的是自己~大家心里有数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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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2 16:59  | 显示全部楼层
lz有个镜子在找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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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2 17:19  | 显示全部楼层
Prism 发表于 2011-9-22 08:08
楼主自寻烦恼,翻看以前的帖子,就别要求太高了

黄版也是明眼人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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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2 17:45  | 显示全部楼层
合同都没成立呢,谈不上无信,同等条件下货主take了better offer,有没有学法律的给普下,合同成立,生效,履行,三者间关系,违约和责任,无信和侵犯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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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2 18:29  | 显示全部楼层
河西良民 发表于 2011-9-22 17:45
合同都没成立呢,谈不上无信,同等条件下货主take了better offer,有没有学法律的给普下,合同成立,生效,履 ...

看来只能用纯粹的商业眼光看待这个问题了?没有实际交易,所以不需要做任何交待……还真是冷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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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2 18:55  | 显示全部楼层
河西良民 发表于 2011-9-22 17:45
合同都没成立呢,谈不上无信,同等条件下货主take了better offer,有没有学法律的给普下,合同成立,生效,履 ...

我来科普。
按照合同法规定,合同成立是由要约和承诺构成,卖家发出卖货称之为要约,买家答应了卖家的条件称之为承诺,承诺在要约规定的时间和条件作出,称之为有效承诺,此时合同关系即告成立。
本案,卖家与买家的买卖合同关系已经成立,只是对交货方式进行协商。此时卖家擅自解除合同,不仅是失信行为,而且是违约行为。如果买家为此遭受损失,卖家还需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承担缔约过失的民事责任。
所以,不要把“放鸽子”当成一个小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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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2 19:04  | 显示全部楼层
河西良民 发表于 2011-9-22 17:45
合同都没成立呢,谈不上无信,同等条件下货主take了better offer,有没有学法律的给普下,合同成立,生效,履 ...

按良民兄弟的意思,俺可能还涉及侵犯别人名誉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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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2 21:22  | 显示全部楼层
去麦当劳排队买份快餐是一个简单的要约承诺合同关系,遵循先来后到的公序良俗,点单相当于合同成立
在淘宝上拍个东西是一个打包的要约承诺合同关系,相当于签了个FOB或CIF的格式合同,拍下相当于合同成立
网友买镜子就比较复杂,合同成立的条件不光是价格,其它运费,PP,CC,保险,中介等合同条款,甚至感觉都同等重要,除非明示非你不卖或已经明示收下了货款,我个人觉得合同都没成立,我看货主提示邮费商议,他只是不懂得用”有条件的要约”这样的术语
失信是在道义上对他人人格的贬损,私下无妨,公开就可能跟侵犯名誉权沾包,合同违约并不必然等同于失信,有过失,故意,不可抗力等之分,即使是违约了也不必然deserve 人格被贬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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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2 22:51  | 显示全部楼层
北旅有北旅的规矩,讲究排队,先来后到,这就是北旅的公序良俗。
违背了这个规则,个人认为,就是违背了北旅的公序良俗。
而且,双方达成初步一致,协商运输方式的时候,单方面不协商就终止,从道德上说,就是不诚信。这个逻辑有错误么
如果说侵犯名誉权的话,至少需要有证据表明,我说了有任何不实的、诬蔑、诽谤老戎的言行吧?
另外,大家都是中国人,还是用中国话,这里没有外国朋友。英语就不必了。这里懂英语的人不少,就是俺也早在十几年前就混过了6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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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2 23:3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中校家属 于 2011-9-22 23:48 编辑
河西良民 发表于 2011-9-22 21:22
去麦当劳排队买份快餐是一个简单的要约承诺合同关系,遵循先来后到的公序良俗,点单相当于合同成立
在淘宝上 ...


FOB和CIF是专用名词,只适用于国际贸易,用在淘宝上,有些大材小用。
合同成立是有条件的,达到条件即告成立,你觉得合同没有成立,不代表合同没有成立。
到麦当劳买汉堡,是一种最简单的合同形式,叫做“即时清结”,因此,别一说合同,就是要书面签字画押。网友买卖镜子虽然比买汉堡复杂点,但合同基本的条款都是具备的,例如货物的数量、质量、价款、支付方式、运输方式。如果卖家没有提出其他例如中介、保险的条件,而买家提出的话,那叫提出新的要约,如果卖家同意,即达成了新的合同。
违约并不等同于失信,但民事活动不同于刑事,只有违约,没有什么故意违约和过失违约之分,而怎样才能做到违约而不失信呢?现实经济活动中,通常是违约方必须对其违约有所认识,并就自己的违约作出积极的补偿。否则就不仅违约而且失信。至于不可抗力,那是法律规定的不属于违约的情形。
失信是丧失了自己的信誉,对他人人格不构成侵害。一个人的失信,并不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
建议良民还是搞懂了FOB和CIF的真正含义、合同成立的条件、违约等基础知识再来运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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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3 00:15  | 显示全部楼层
北旅是有些公序良俗,仅限于熟识者间节约交易成本用,比如定下,排队,PP,CC,我要了等,没有普遍适用性,交易还是要靠当事人自己谈的
你都说终止的是协商了可见合同没有成立,并非想钻你这个空子,法律我也是一知半解,不过合同倒是天天在谈,再小的细节谈不下来合同都可能全部黄掉
货主明示别人自提已经尽到了通知义务,协商的阶段当然可以单方终止,不然要怎样?是你太执着了
另外公开指责别人违约是没关系的,事实与否都不会沾包侵犯名誉权
贬低人格就不一样了,我就是真的傻叉,你公开说我傻叉,也是侵权,不信你拿中校家属试一试,consequence
半夜三更本不想take advantage from your ignorance 不过你是北旅第三个challenge,我发誓绝不再弄怂第四个人,you have my word
中英混搭是老刘倡导的,随处可见,您都中将了这等公序良俗咋就不follow 呢?
我也准备在北旅铺个摊子,主要是跟F版连襟广告业务,和卖些三手货,请多关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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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3 00:21  | 显示全部楼层
就当浮云飘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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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3 01:0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中校家属 于 2011-9-23 01:26 编辑

这个回复结束此贴。
1、所谓“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所谓公序,即社会一般利益,包括国家利益、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所谓良俗,即一般道德观念或良好道德风尚,包括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和社会良好风尚。
别说北旅,就是再大的论坛和圈子,不能也无权建立“公序良俗”。所以这个“公序良俗”不能乱用,就像FOB不能用在淘宝交易一样(别说淘宝也有国际贸易)。
2、刚才看了一下楼主的发言,没有任何贬低他人人格的文字,也没有说谁是“傻叉”,因此谈不上侵犯什么名誉权。
事情都已经清楚了,孰是孰非,大家已有判断。还是那句话,信誉是自己树立的,是在社会上的立身之本。
开放时间已到,锁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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