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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br>第一條野鳥之福祉應優先考慮。
<br>第二條凡本會會員應遵守本公約。
<br>第三條遵守野鳥保護之相關法令。
<br>第四條對於違反野鳥保護相關法令之行為,會員應勇於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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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第二章 野鳥欣賞
<br>第五條 隨時提醒自己保持隱密與安靜,不要驚嚇野鳥。
<br>第六條 避免追逐野鳥,讓牠們能自在地覓食與休息。
<br>第七條 不用任何不當的方法驅趕或誘引野鳥。
<br>第八條 觀賞候鳥過境時,謹記牠們迫切需要休息與進食。
<br>第九條 遇孵蛋或育雛中的鳥巢,應儘速離開,避免親鳥棄巢。
<br>第十條 不進入在地面築巢之野鳥繁殖地。
<br>第十一條 不捕捉野生鳥類,不公佈野鳥繁殖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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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第三章 野鳥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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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第十二條 應重視被拍攝野鳥的自然生態習性,避免不必要的干擾。
<br>第十三條 拍攝時應維持自然狀態,不使野鳥暴露在掠食者、人類或惡劣天候下。
<br>第十四條 稀有鳥種攝影作品之發表,勿透漏詳細拍攝地點。
<br>第十五條 應儘量避免拍攝鳥巢;禁止拍攝繁殖中之稀有保育鳥類。
<br>第十六條 拍攝者及裝備應適當偽裝、掩蔽並保持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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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第四章 野鳥研究
<br>第十七條 野鳥研究須先有詳細之規劃與評估。
<br>第十八條 野鳥研究須經各地鳥會或保育主管機構之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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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第五章罰則
<br>第十九條 本會會員違反本公約,情節輕微者,由各地鳥會予以勸導。
<br>第二十條 本會會員違反本公約,經各地鳥會理事會認定情節重大者,予以除名之處分。
<br>第二十一條 若觸犯野鳥保護相關法令,得報請司法機關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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