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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雾中花水中月 - 

湖南发现1945年八路军借条 盖有贺龙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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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6 19:43  | 显示全部楼层
一看就知道是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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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6 20:11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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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7 10:35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以贺龙身份不可能亲自打条;第二、当时行文不可能用“祖国统一时来中央”之类的话。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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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7 22:59  | 显示全部楼层
骑自行车的人 发表于 2015-1-17 10:35
第一、以贺龙身份不可能亲自打条;第二、当时行文不可能用“祖国统一时来中央”之类的话。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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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7 23:15  | 显示全部楼层
1945年当时还民国某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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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8 11:56  | 显示全部楼层
疑点追踪     1军队各有防区,八路军属于一战区部队,跑到离你驻地防区几千里以外的地方,实属罕见     2小钱属于清朝货币早已停用   3书法太美不像军人书写  

点评

有道理.  发表于 2015-1-18 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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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8 14:23  | 显示全部楼层
自在1969 发表于 2015-1-17 23:15
1945年当时还民国某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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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8 14:24  | 显示全部楼层
红海 发表于 2015-1-18 11:56
疑点追踪     1军队各有防区,八路军属于一战区部队,跑到离你驻地防区几千里以外的地方,实属罕见     2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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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8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财政部关于战争年代地方政府和人民军队向群众筹借,筹募的款项,仍由地方政府统一核实处理的通知
([80]财预字第86号)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
最近总政群工部来函反映,在处理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工作中,遇到一些群众要求解决战争年代地方政府和军队向群众筹款、借款的遗留问题,并建议这类问题仍按过去的规定,由地方政府统一处理。我们同意总政群工部的意见,这类问题仍按我部[57]财预字第149号“关于对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我人民政府和人民军队向群众筹借,筹募的款项如何归还问题的通知”,由地方政府统一办理。现将这个“通知”和我部当时向国务院第五办公室的请示,以及国务院第五办公室给我部的批复等3个文件,一并重印附发,由各省、市,自治区作为内部文件掌握运用。
另外,由于有些情况已经发生变化,上述附发的文件,需作以下补充说明:
一、我部[57]财预字第137号给国务院第五办公室的请示中提到:“须要归还的款项,……年终编造决算前列表连同原始借据一并向财政部报销”。因现在已经试行新的财政体制.须要归还的款项由于数字也不大,改由地方财政支付报销。
二、我部[57]财预字第149号通知提到:“各地在处理此类问题时,请与本部取得联系”,这是在当时历史条件下提出的。现在各方面的情况都有了很大的变化,今后各地处理此类同题时,直接由各省、市、自治区核实处理,不必要报我部。
三、我部[57]财预字第149号通知,有关公债收兑问题所引用的文件,后来又有新的规定。凡属这类问题,请按财政部、人民银行总行[63]财预字第104号、[63]银商储字第97号和[80]财预字第1号、[80]银储字第1号等有关的规定办理。
重印附发:
财政部关于对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我人民政府和人民军队向群众筹借、筹募的款项如何归还问题的通知([57]财预字第1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委:
兹将我部[57]财预字第137号关于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我人民政府人民军队向群众筹借、筹募的款项如何归还的问题向国务院第五办公室的请示和国务院第五办公室五办字第145号复函―并发绐。除有关公债收兑应请按照我部1956年11月30日财公欠字90号、1957年2月8日财公欠字14号通知办理外,各地区今后处理有关此类问题时参照办理。根据五办函示,为了慎重起见,希各地在处理此类问题时请与本部取得联系。
财政部关于对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我人民政府和人民军队向群众筹借、筹募的款项如何归还的请示([57]财预字第137号)
国务院第五办公室:
我部近来经常接到人民来信,询问关于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我人民政府和人民军队向群众筹借、筹募的款项如何归还,这个问题比较复杂,如果处理不恰当,将会影响党在群众中的信誉,为此,我部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1)凡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我人民政府和人民军队向群众发出借券、债券,曾言明以后要归还的,如果经查明属实,而债权人并非地主、官僚资产阶级,原则上应当归还,各时期的币值同人民币的折合比率,可根据具体情况处理。借条已经遗失,无据**者,原则上不予归还,如果个别债权人生活有困难,可以由当地政府以社会救济方式给予照顾。
(2)(略)
“债权人并非地主、官僚资产阶级,原则上应当归还”这条规定明确了如果债权人是地主、官僚资产阶级,原则上不予归还。财政部虽然已授权各地方政府核实处理此类同题,但处理的基本原则并未做改动。

点评

好,现在有些人心态很黑暗,让他们好好看看这些。  发表于 2015-1-18 2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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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8 21:19  | 显示全部楼层
红海 发表于 2015-1-18 16:41
财政部关于战争年代地方政府和人民军队向群众筹借,筹募的款项,仍由地方政府统一核实处理的通知
([80] ...

拿了地主土豪的钱,有的还杀了地主,这可怎么算,毛主席说过,"革命不是请客吃饭.是一个阶级推翻一个阶级的暴烈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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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8 21:3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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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8 21:5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借条上的日期明显不对啊,当时基本上用的是民国多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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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8 21:57  | 显示全部楼层
(1)凡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我人民政府和人民军队向群众发出借券、债券,曾言明以后要归还的,如果经查明属实,而债权人并非地主、官僚资产阶级,原则上应当归还,各时期的币值同人民币的折合比率,可根据具体情况处理。
啊。。。。债权人并非地主、官僚资产阶级。借的时候可没说地主家的不用还。除了地主家还有点余粮,别的找谁借啊。。。。。明显的想不还借的大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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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8 22:56  | 显示全部楼层
liwei2012 发表于 2015-1-15 22:12
“爱国人士”“祖国统一时来中央”?这话怎么听着这么别扭?贺龙说这话?

我也觉得这话别扭。至少写个“抗战胜利时来中央”也比较合理的。

再说了,那时的八路军属于国军战斗序列,应该去找湾湾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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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9 07:31  | 显示全部楼层
爱镜人 发表于 2015-1-18 21:37
早知道这么麻烦,还不如不借

那年头,兵哥哥全是杀人不匝眼的主,有枪在手谁敢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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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9 07:56  | 显示全部楼层
统计师 发表于 2015-1-15 22:11
银行说了一个大洋按20元算,哎,啥世道……

1978年时,亲眼见到一个老农到银行兑换大洋是每块25元,柜台明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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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9 08:08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这样类似的借条全国近几年纷纷"被发现",从红军到八路军 新四军,还有解放军的  签名从毛爷爷到诸多将领不一,所借的东西从粮食到银洋到黄鱼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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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着花样搞钱,  发表于 2015-1-19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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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9 10:33  | 显示全部楼层
红海 发表于 2015-1-18 16:41
财政部关于战争年代地方政府和人民军队向群众筹借,筹募的款项,仍由地方政府统一核实处理的通知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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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9 10:33  | 显示全部楼层
乱逛 发表于 2015-1-19 08:08
现在这样类似的借条全国近几年纷纷"被发现",从红军到八路军 新四军,还有解放军的  签名从毛爷爷到诸多将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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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9 10:34  | 显示全部楼层
汪汪绅士 发表于 2015-1-19 07:56
1978年时,亲眼见到一个老农到银行兑换大洋是每块25元,柜台明文规定!

早些年贵,能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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